赵国品绘(人民视觉)
被称为“好人法”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以下简称《保护规定》)近日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8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将为“活雷锋”撑起一把保护伞,诬告陷害救助人将担责。
“助人为乐本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只是近年来,人们社区意识逐渐淡薄,邻里、家乡等观念慢慢弱化。市场机制下,功利思想发挥得淋漓尽致,大家在为人处世的时候,多半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中山大学公益传播研究所研究员周如南说。
规定全文不足700字
若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举证责任应由被救助人承担
据悉,深圳此次出台《保护规定》旨在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该规定全文仅10条,不足700字,是深圳市最短法规之一,但却被网友称赞为“微规定,开先河,保义举”。
《保护规定》明确了若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举证责任应由被救助人承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的,救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救助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被救助人诬告陷害救助人的,处理机关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此前由于缺乏专门立法,当被救助人状告救助人时,很容易将救助人当作侵权人对待。”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常理和证据面前,法官判案必须依据证据,深圳此次立法,在结合社会热点基础上,做出新的尝试和探索。该规定的出台一方面回应了大众的呼声,反映了群众的需求;另一方面则是国家法律的地方细化,将相关条款集中以条例形式出现,有助于法官依法判案。
“在法律的框架下,《保护规定》保护了救助人的利益,消除了好人做好事的顾虑,减少自‘彭宇案’以来的不利影响。”周如南表示,作为一个地方性法规,深圳从小范围发出了信号,希望能在全国推广。
“诬陷好人”原因复杂
规定不能完全解决社会助人的道德尴尬,未来仍需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保护规定》出台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助人的道德尴尬。除了法官判案的自身问题外,‘诬陷好人’还有非常复杂的原因。”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遇到“诬陷好人”,社会不要一味进行道德谴责,有时部分老人在受伤后“诬陷”救助人并非出于故意,而是受其精神和生理状态影响。老年人在受到突然刺激后,容易发生遗忘,并产生出固执虚假记忆。
“但我们不能要求老人,只能对执法者进行要求,让他们严格按照诉讼定性和证据进行判决,而非依据舆论和道德。”该负责人认为,在立法层面解决问题之后,如何对待老人,保障其权益仍是重大的社会课题,让老人在生理和心理及福利制度等多方面得到保障,至关重要。“为什么会有那么多高龄老人独自外出并摔伤?他们的子女是否尽到责任?”
此外,该负责人指出,“证人保护”也是在规定出台后需迫切解决的问题。“为什么现在很多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怕麻烦?怕打击报复?怕因作证旷工影响待遇?切实落实证人保护需要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并在制度层面加以完善。”
深圳市民陈先生认为,《保护规定》更多是提供一个守则和判案依据,“我们的社会更需要道德指引。”
“公益社会出现,除了立法保护救助人,我们更应该鼓励更多的人去做好事。通过语言、舆论去倡导‘举手公益’。”周如南说。
链接
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徐寿兰在等公交车时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彭宇,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2007年9月4日,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
天津许云鹤案
2009年10月21日,天津车主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被告上法庭。这起被标示为“彭宇第二”的事件,将起自彭宇案而未能收场的关于社会道德滑坡危机的大讨论引向高潮。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2012年1月1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判决驳回许云鹤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责任编辑: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