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买房贷不到款 赔偿开发商违约金7万元

2013年08月05日 18: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曹柏鹏 朱晓颖
    市民买房却从银行贷不出款,开发商以没有按约付款为由将该市民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该市民向开发商赔偿违约金7万元。8月5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一案件。

    原来,安徽籍的张女士与太仓一家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期房,合同中约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签约后,张女士付了首付。但当她去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才知道外地户籍人员如果没有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保达1年以上,根本就不符合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由于张女士迟迟没有按约付款,开发商于2012年10月诉至太仓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以房价下跌20余万元为由要求张女士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限贷政策已经实施,张女士不能办理贷款并非政策发生变化所致。作为购房人,张女士有义务对自己是否符合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作必要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对履行付款义务的能力进行衡量,因无法办理贷款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在张女士,同时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出现该情形属购房人违约,因此张女士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鉴于开发商在房价下跌的情况下,明知张女士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却没有及时行使解除权以防止损失扩大,法院判决张女士承担违约金7万余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房款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张女士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符合贷款条件,后由于政策发生变化而无法贷款,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法官认为,本案中,张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相关政策已经实施,张女士不符合贷款条件就属于其自身原因,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谨慎,有必要先向银行咨询,确定符合贷款条件后再签约,否则不仅房子买不成,还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

(责任编辑:秦静)

商务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