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即时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江西广昌“澳沪”开发商被指违约 政府介入调查

2013年08月29日 13:24   来源:大江网   万思
    “我在2010年2月8日与广昌九川物流有限公司(澳沪开发商)签订一份认购书(商铺2间),但签订后,待开发商交房时,开发商却不肯把签订的两间商铺交付给我。”

    家住抚州市广昌县的饶鹏飞在大江网问政江西栏目发帖称,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也曾向广昌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过此事,县政府指派房管局与澳沪开发商多次交涉,仍无结果。

    消费者饶鹏飞:开发商不按照合同交付两间商铺

    饶鹏飞介绍,他出生于抚州市广昌县一农户家庭,年幼丧父,母亲80有余,小孩年幼,家有老小,无依无靠,就只靠着一门理发手艺养家糊口,左脚残肢,行动不便,甚是艰辛。他本想依靠这两间店铺经营,以免再向他人租店,省去交付高额房租金。但开发商因该地段建成后升值快,便找理由不按照之前签订的认购书给他这两间店铺。

    为此事,饶鹏飞多次奔走于县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县政府指派房管局与澳沪开发商多次交涉,仍无结果。

    按照认购书约定,买卖双方均同意交房时,按照每平方6750.24元的价格成交位于莲花路由西向东方向的8号、9号商铺,总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

    “签认认购书时,我已经交了10万元定金。按照认购书约定,待交房时,我只要再交付50万左右就可以。但到了交房时,澳沪开发商负责人高玉亮却告知,我不能拿到莲花路由西向东方向的8号、9号商铺,让我选最偏僻的位置。”饶鹏飞告诉记者,“我几次追问其原因,高玉亮开始说是政府要调整规划,之前签订的商铺都要重新调换。”

    在饶鹏飞看来,高玉亮不按照认购书上约定,交付之前签订的两间商铺位置,真正原因是房价涨了,而且涨到了3倍之多。三年前签订商铺的时候,那片地方还未被开发,两间店铺的售价在60万左右,现在人气也变得旺盛,这两间店铺按照市值价格,已经涨到了150万左右。

    这之后,饶鹏飞一再找高玉亮理论,都没有结果,反而使得高玉亮也恼了。饶说,高玉亮不仅不把店铺给他,还威胁他:再去找政府就跟他玩到底。“澳沪开发商在广昌县城有四个大楼盘,留着商铺300余间不卖,还强夺我残疾人这签了认购书的两间商铺,天理何在!”。饶说这话时,显得相当愤怒。

    开发商高玉亮:县政府调整规划商铺要重新调换

    记者就此事联系上了澳沪开发商负责人高玉亮,他声称,“我和饶鹏飞之前是签订过一份商铺认购书,有证有据,我不怕。如果是我违约,会进行赔偿。”

    对于饶鹏飞的质疑,高玉亮明确表示,“不止是饶鹏飞一个人和我签订了认购书,还有10几家也都签订了,他们全部按照要求调换了位置。原因是县政府要调整规划,之前的商铺都要重新调换,对于饶鹏飞的诉求,我会按照认购书的合约去起诉,交由法院裁决。”

    对于高玉亮的此番解释,饶鹏飞坚决不接受。他告诉记者,“没有规划好就不能进行预售,有了销售许可,就可以卖,既然卖了,怎么还能再进行调整规划呢?”饶鹏飞说,“开发商给出的理由是留着开超市,不能卖,找政府也不管用,签了认购书也没有用。

    “我说的每一句话都会负责,也收集了很多证据,包括录音,我现在就是讨一个说法,不能让澳沪开发商这么欺负人。“饶鹏飞说,澳沪开发商的行为与国务院下达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不符,并欺压弱势群体,严重损害了我个人合法权益,如果县里没办法给我解决问题,我只能上级部门继续表达诉求。

    广昌县政府:已安排县房管局进行协调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说法出入较大,记者就这个问题联系上了广昌县分管城市规划建设的副县长李建泉。李告诉记者,饶鹏飞这个事情他已知晓,在8月26日,已安排县房管局、县残联去协调这个事件。同时他建议,一旦协调不成,饶鹏飞可以走法律程序去维护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了解事情的进展,记者联系上了广昌县房管局邱局长,据邱局长解释,在李县长指示之后,他已经在调查此事,“我在搜集相关材料和证据,包括有双方的认购书、收据、笔录等等,并尽快让双方坐在一起协调问题,争取在8月30日拿出结果。”

    对此,大江网记者会继续进行跟踪报道。记者万思

(责任编辑:秦静)

分享到:
商务进行时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鍏充簬缁忔祹鏃ユ姤绀� 锛� 鍏充簬涓浗缁忔祹缃� 锛� 缃戠珯澶т簨璁� 锛� 缃戠珯璇氳仒 锛� 鐗堟潈澹版槑 锛� 浜掕仈缃戣鍚妭鐩湇鍔¤嚜寰嬪叕绾� 锛� 骞垮憡鏈嶅姟 锛� 鍙嬫儏閾炬帴 锛� 绾犻敊閭
缁忔祹鏃ユ姤鎶ヤ笟闆嗗洟娉曞緥椤鹃棶锛�鍖椾含甯傞懌璇哄緥甯堜簨鍔℃墍    涓浗缁忔祹缃戞硶寰嬮【闂細鍖椾含鍒氬钩寰嬪笀浜嬪姟鎵€
涓浗缁忔祹缃� 鐗堟潈鎵€鏈�   浜掕仈缃戞柊闂讳俊鎭湇鍔¤鍙瘉(10120170008)  缃戠粶浼犳挱瑙嗗惉鑺傜洰璁稿彲璇�(0107190)  浜琁CP澶�18036557鍙�
浜叕缃戝畨澶�11010202009785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