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男子工作后突发脑溢血公司拒赔偿 曾长期加班

2013年08月08日 12:42   来源:南海网   刘丽萍

  三亚:男子昏迷40天不醒家属索要赔偿公司称“不属工伤”

  "本来好端端的人,因为工作劳累,已经昏迷了40多天至今不醒,医疗费花去30多万元……”8月8日,三亚市民汪女士向南海网记者反映,其丈夫王某科之前在三亚品香园旅业有限公上班,一个多月前因突发脑溢血至今昏迷不醒,但公司以没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做工伤赔偿,仅支付了5万多元医疗费。

男子突发脑溢血昏迷40天不醒(南海网记者刘丽萍摄)

  对此,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公司采用聘书聘任的形式代替签订劳动合同,王某科的情况不属于工伤范围,所以除了人道主义的帮助外,不会承担治疗费用。但记者咨询律师得到的说法是,公司不签订合同、不缴纳社保属侵权行为。

  男子突发脑溢血昏迷40多天不醒家属:应按工伤赔偿

  7日下午,南海网记者在农垦三亚医院神经外科监护室,见到了依旧昏迷的王某科。据王某科妻子汪女士介绍,6月25日,丈夫下班后并没有下班回家,因为当时公司有一名员工受伤,公司组织捐款活动,直到晚上十点半左右才到家,之后就昏迷在沙发上,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突发脑溢血。

  一个多月过去了,王某科在医院已经花费将近30万元的医疗费。其中,王某科所在公司先后垫付了3万多元的医疗费,公司员工有自发的捐了2万多元。

  汪女士告诉记者,丈夫是去年8月入职三亚品香园旅业有限公司,一开始是领班,后来通过自己的努力升任了餐饮部经理一职。但是,直到事发时公司一直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丈夫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入职时也没有做体检。

  “他在职期间长时间处于加班加点的工作状态,11个月来只休息了1天。”汪女士称,就在丈夫出事的前几天,都一直处于高度紧张的工作状态,从6月22日开始,又是组织员工抢救公司的财物,同时还要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每天都很晚才回家,正是因为这样超负荷的工作才让丈夫累倒了,因此公司应按工伤对王某科进行赔偿。

  据悉,王某科家属曾向三亚市信访局、人社局等部门反映情况,三亚市信访局、人社局多次组织进行协商,但是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公司:聘书代替签订劳动合同不属工伤不赔偿

  针对汪女士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三亚品香园旅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周某。周某表示,王某科确实系该公司员工,对于他的病情公司也十分同情。

  周某说,该公司餐厅是去年11月正式对外营业,王某科是去年8月开始在该公司兼职,到2013年3月正式入职该公司。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自2013年3月起通知员工签订合同并组织全体员工参与法制宣讲会,动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因为种种原因确实尚未与王某科签订劳动合同,虽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采用竞选上岗,聘书聘任的形式代替签订劳动合同。

  至于没有缴纳社保,周某回应,这是根据王某科本人的要求,公司以现金形式补偿其工资后自行缴纳,“因其本人在原单位已帮助他购买社保。”

  “在王某科出事之后,公司已经支付了治疗救助金54426.6元。”周游称,其中包括员工捐助的2万多元,之后在三亚人劳部门的协调下,公司愿意再追加给予人道主义救助金8000元,但是他的家人不接受。王某科不属于工伤,根据公司制度和律师意见,决定除继续给予王某科及家属在三亚治疗期间必要的人力协助外,公司不再承担后续治疗费用。

  律师:公司不签订合同不缴纳社保属侵权行为

  针对公司不签合同的行为,记者咨询律师了解到,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与其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在该案例中,王某科虽然没有与三亚品香园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经确立。

  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可以认定,在该案例中三亚品香园公司不缴纳社保,不签订劳动合同属侵权行为,存在过失,应给予此方面的补偿。至于是否属于工伤,应该以劳动部门的具体认定为准。

(责任编辑: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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