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规定 一级伤残可获10万元

2013年08月20日 14:35   来源:广州日报   代希奎
    今年6月3日开始,“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下简称“基金”)正式接受申请。日前,市公安局公布了基金垫付和一次性困难救助具体实施操作的有关规定,对事故救助基金的垫付条件作出了明确说明,受害人在三种情形下可申请垫付。《规定》还首次明确了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具体标准,家庭经济困难、重伤或死亡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可申请该项救助,最高额度为10万元。

    三情形可申请基金垫付

    《规定》明确,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据悉,救助基金包括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和一次性困难救助三方面,《规定》首次详细列明了各项救助标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受伤严重,肇事者逃逸导致死者或伤者得不到法定赔偿,可申请一次性救助,最高标准为10万元,而一级伤残的受害者如无事故责任也均可获得10万元一次性救助。受害者伤残等级越低,获得的一次性困难救助也相应越少。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的,救助标准按无责标准的80%计算。在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的,救助标准按无责标准的70%计算。

    可由交警代申请救助

    在申请程序上,《细则》规定,交通事故受害者没有行为能力且没有亲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救助基金办公室进行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由救助基金办公室向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发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抢救完成后由医疗机构向救助基金办公室申领抢救费用。

    《规定》中明确,受害者无行为能力且无法联系家属的,由办案单位(交警大队)代为申请。这就意味着,假设交警联系不到受害者家人,其本人也无法提交申请,这时由交警大队代为申请,就能有效处理解决这一难题。

    《规定》还首次明确,“如致人受伤且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未侦破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的抢救费用由基金垫付,抢救费用自案发之日起可以申请。”

    提醒:工伤保险范畴不予困难救助

    《规定》中明确,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驾驶人未逃逸,车主、驾驶人、保险公司未履行垫付、赔偿义务的,不属于垫付范畴的,按照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只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对于受害人属工伤社会保障范围的,基金不予以一次性困难救助。

    

(责任编辑:武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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