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房管局官网发布信息表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市政府于今年8月批转出台了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制订的《关于本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分类使用的实施意见》,本市将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的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分类使用。
据介绍,本市各区(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分类使用,主要是为理顺二者的投资、建设、筹措、运营机制,加强和规范管理,并不是将二者的基本制度进行合并。并轨运行前,二者的房源筹措、供应分配、租赁管理,分别由住房保障机构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实施。这当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无法打通使用,造成或紧缺、或闲置等问题;其次,管理职能交叉重叠,总体管理成本高、效率低;同时,住房保障机构直接管理廉租房源难度大、人手少,而委托运营管理涉及的主体多、环节多,增加了税费等成本。实施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分类使用,有利于整合住房保障资源,改善政府专项资金和房源的使用效率,促进租赁型保障住房专业化管理,做实做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推动可持续发展。
并轨后,相关房源由各区(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统一筹措和运营,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目前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由街道(乡镇)受理申请,街道(乡镇)和区(县)两级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通过审核的对象由区(县)组织选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由区(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并实施审核,通过审核的对象由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机构直接组织选房配租。考虑到保障性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审核属于政府职能,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工作统一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实施;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在街道(乡镇)或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设立受理窗口,委托实施受理申请和对象资格初审工作。根据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差异性,供应配租工作仍分别实施。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