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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全文)

2012年11月22日 14:31   来源:政府网站   

市财政局等印发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沪财教[2012]80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创意设计产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本市创意设计产业发展和“设计之都”建设,根据《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我们制订了《上海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创意设计产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本市创意设计产业发展和“设计之都”建设,根据《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转方式、调结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区县配套)

    各区县应参照本办法,根据区域创意设计产业发展的特点,安排相关配套扶持资金给予支持。

    第四条(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绩效评价、公开透明”的原则管理,支持项目全部纳入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创办”)设立的“上海市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六条(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意设计产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促进创意设计产业的市场化、规模化和国际化发展,主要用于如下五个方面:

    (一)支持为创意设计产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产业化服务、投融资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应用项目;支持建立和完善创意设计产业孵化器,对孵化器内初创期的设计企业给予资助。

    (二)支持企业和专业创意设计机构的设计创新能力提升,对成为国家级企业设计中心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建立创意设计大师工作室;支持企业与专业创意设计机构对接;支持高等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创意设计类培训,加快培养高素质设计创新人才。

    (三)支持创意设计产业的成果展示、推介和交流合作;支持上海设计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国际影响力。

    (四)支持开展创意设计产业相关课题研究、产业报告编制、发展规划制定等项目。

    (五)经市委、市政府和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创意设计项目。

    第三章支持方式和资助标准

    第七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

    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和资金投入总量等来确定专项资金资助额度。其中: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5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内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对于国家级创意设计产业项目,以及对本市创意设计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项目,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审定后可适当提高资助比例和总额。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八条(指南发布)

    市文创办根据《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对已经列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和宣传文化专项资金支持的文化创意项目,本专项资金不重复申报。

    第十条(申报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单位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三)注册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责任编辑:徐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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