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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全文)

2012年11月22日 14:31   来源:政府网站   
    第十一条(项目库管理)

    由市文创办制订项目库管理办法。将有关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五章项目评审和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

    市文创办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

    对评审确定的支持项目,由市文创办报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预算编制)

    市文创办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等部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由市财政局纳入市级财政“转方式、调结构”专项资金安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五条(资金申请)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文创办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文创办的拨款申请,经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将扶持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七条(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支持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章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

    市文创办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实施情况不定期地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向市文创办提出验收申请。市文创办根据计划任务书的有关内容和项目验收要求,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

    市文创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二十一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市文创办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将已收到的专项资金上交财政。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责任)

    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第二十三条(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违规责任)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上缴财政。同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文创办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解释责任)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创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徐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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