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商标价值产生的基础正是它的商誉,并非是国家授权,而“王老吉”商标商誉的建立,应当主要归功于加多宝,加多宝才是“王老吉”商标价值的主要创造者。
“王老吉”商标争议,对现有商标法关于使用者保护的制度提出了挑战,它可能拉开使用者利益保护讨论的序幕。必须指出的是,完善使用者保护制度,旨在平衡商标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利益关系,打造商标许可使用的良性运行模式。
“怕上火,喝王老吉”,这是一句国人再熟悉不过的广告词,然而近来“王老吉”商标之争,却让它的使用者加多宝没少上火。2012年5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加多宝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事情是这样开始的:“王老吉”商标原属于广药集团,1997年,广药集团将“王老吉”商标许可给香港鸿道集团(加多宝的投资方)。2000年双方第二次签署许可协议,约定许可使用期限到2010年5月2日。2002年至2003年间,双方又第三次达成协议,延长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到2020年。原本,“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还未届期,一切都还风平浪静,但广药集团总经理李益民因数百万元受贿案的东窗事发,让事情变得扑朔迷离。李益民因受贿而签署的延长商标许可使用期至2020年的协议因此属于无效约定,广药集团据此收回了“王老吉”商标。
“王老吉”商标争议仲裁的裁决是否公正
有评估机构评估,经过加多宝的多年苦心经营,“王老吉”商标价值已上升到上千亿元,而正在此时,它被广药集团收回,于是就有评论把“王老吉”之争,比喻为生父母与养父母之争。公众也为加多宝鸣不平:含辛茹苦把孩子养大,却拱手还给广药集团。于是,有人开始质疑中国国际贸易经济仲裁委员会关于“王老吉”商标争议裁决的公正性。
关于商标许可使用的条件、形式以及生效要件等,我国《商标法》都有明确规定。依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人与商标使用人可达成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并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期限;在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商标权人有权收回商标。广药集团将“王老吉”商标许可给加多宝,并通过第三次协议将许可使用期限延长到2020年,但第三次协议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因此只能按照第二次协议来确定“王老吉”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即2010年5月2日为商标使用届满日。而在使用期限届满后,作为商标权人的广药集团当然有权收回商标。
因此,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制度,中国国际贸易经济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论,是无可厚非的。
“王老吉”的“千亿”商标价值是谁创造的
公众更多关注的是,“王老吉”商标的价值是由谁创造的?是它的所有者广药集团,还是它的使用者加多宝?“王老吉”商标在许可使用之初,还只是偏安于广东市场的地方性品牌,加多宝通过成功运用品牌推广战略,将“王老吉”打造为全国知名品牌,市场销售额也从原来的1亿飙升为170亿元,甚至超过可口可乐在中国的销售额。“王老吉”商标也因此为经营者带来了巨额利润。
商标并非天生就具有能为企业带来巨额利润的价值,要“全国知名”,它需要企业投入巨大的广告宣传、选择正确的品牌经营策略以及付出不为人知的辛劳与汗水。所以,商标产生之初并没有价值,而是因为在使用中不断累积商誉才逐渐产生价值。
多年来,商标法学界也在一直热议“商标权是如何产生的”,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商标登记并不能当然地产生商标权,它只有在长期经营中累积了商誉后才能产生商标权。按照这种学说,“王老吉”商标价值产生的基础正是它的商誉,而并非是国家授权,而“王老吉”商标商誉的建立,应当主要归功于加多宝,加多宝才是“王老吉”商标价值的主要创造者。
然而,现有商标法制度并没有给予加多宝关怀,并且仅仅因为使用期限届满就剥夺了加多宝的商标使用权。这不禁让人们开始反思现行商标制度的合理性。
(责任编辑:龙巍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