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全面实行资源利用总量控制、供需双向调节、差别化管理,提高各类资源的保障程度,有效缓解我省能源紧缺的矛盾。
46. 推进能源节约
推进结构性节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低水平扩张和重复建设,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强化各行业用能管理,抑制能耗不合理增长。
推进技术性节能。加强共性、关键和前沿节能降耗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研发和应用。深入实施“万家企业节能行动”,重点开展燃煤锅炉(窑炉)改造、工业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突出抓好建筑、工业、交通、商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积极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绿色照明工程,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
推进制度性节能。实施强制性能耗物耗标准,强化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建筑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严格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和节能计量统计体系,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执法监察和评估体系,加快建立湖南国家节能计量中心。
到2015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3亿吨标准煤以内,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18%。
47. 推进土地矿产和水资源节约
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严格加强耕地保护,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健全节约用地标准,加强用地责任与考核。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适度提高城镇建筑容积率,提高单位土地投资强度。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和复垦,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盘活存量资源。强化规划和年度计划管控,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动态调整机制,严格用途管制和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到2015年,全省耕地保有量维持在5655万亩。
加强矿产资源保护性开发和高效利用。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坚决制止乱挖滥采现象,有序推进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工艺,加强共伴生矿产及尾矿、废石综合利用,显著提高资源开采回收率和选矿回收率。
加强水资源节约。强化取水总量控制和需水管理,建立水资源综合调配机制,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建设节水型社会。因地制宜推广高效节水农业灌溉技术,大力实施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加强城市节约用水,改造城市供水管网,强制推广应用节水产品和器具。到2015年,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9,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
专栏4:10大重点节能工程
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以燃用优质煤、筛选块煤、固硫型煤和采用循环流化床、粉煤燃烧等先进技术改造或替代现有中小燃煤锅炉(窑炉)。
区域热电联产工程:在采暖热负荷为主的地区,建设30万千瓦等级高效环保热电联产机组。在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以热力为主的背压机组。在中小城市建设以循环流化床为主要技术的热电煤气联供,以洁净能源作燃料的分布式热电联产和热电冷联供。
余热余压利用工程:在钢铁、有色、煤炭、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推广应用干法熄焦、高炉炉顶压差发电、全高炉煤气发电改造、烟气废热发电、瓦斯抽采利用、密闭式电石炉等先进技术。
电机系统节能工程: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稀土永磁等先进电机,变频调速、永磁调速等先进调速技术,以及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
建筑节能工程:新建建筑全面执行50%节能标准,完善建筑设计规范,推广新技术、节能建材、节能设施和再生能源技术应用,推进房屋建设的工厂化、产业化生产和室内装修的标准化设计、施工。
交通运输节能工程:合理规划交通运输模式,大力发展水上运输、轨道运输,降低空载率,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
秸秆综合利用工程:开展秸秆网络化收储服务,支持秸秆的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原料化产业应用。
公共机构节能工程: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综合电效改造,开展新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完善政府机构公务车辆管理,建立政府机构能耗统计体系。
节能产业扶持工程:支持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积极发展核能、可再生能源,提升太阳能光伏产业、风电等能源设备制造水平,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应用。
节能监测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和监管机制,强化省级和主要耗能行业节能监测中心能力建设,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能服务。
48. 发展绿色经济
坚持生态财富与劳动财富、人文财富并重,大力推动经济发展绿色转型,促进代际公平和永续发展。着力构筑绿色产业体系,加强绿色技术研发和推广,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绿色建筑业、生态农业、环保型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推动形成以低消耗、低污染、经济效益高、生态效益高、社会效益高为主要特征的绿色产业体系。
推广循环生产模式,按照“资源集约使用、产品互为共生、废物循环利用、污染集中处理”的要求,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鼓励企业建立循环经济联合体,支持清洁生产,推行产品生态设计,强化原料消耗管理,实现内部工艺间能源梯级利用和物料循环使用。加快建设一批循环利用模式的产业园区和再制造产业基地,重点抓好汨罗、永兴、清水塘等6个国家级和24个省级循环经济试点。推进耒阳、资兴、冷水江等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实施废弃物处置与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深化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等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产业化综合利用,加快建立覆盖城镇社区和农村乡镇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实现“城市矿产”的高值化、资源化利用。到2015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建成15个具有特色的循环经济工业园区,6-10个循环经济农业示范区。
建立绿色增长机制,完善以资源有偿使用、生态环境补偿、节能减排约束、循环经济统计评价、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重点的绿色发展保障机制。充分发挥财政杠杆引导和推动作用,实行政府投资向结构调整和“绿色增长”倾斜,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建设一批绿色经济发展示范区,形成绿色发展先导效应。大力倡导文明、绿色消费,强化全社会节约环保意识,鼓励购买使用节能环保型产品。限制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逐步提高可循环使用产品和可再生产品的比重。
第二节 加大环境综合治理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整治,从源头上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污染问题,有效改善环境质量。
49. 减少污染物排放
加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和达标排放。严控水体污染,减少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加强工业废水、城镇污水无害化处理,合理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加强洞庭湖及“四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推进长沙坪塘、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衡阳水口山、冷水江锡矿山、郴州三十六湾等重点工矿区综合整治。严控大气污染,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实施重污染产业退出计划,推进电力、钢铁、有色、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治理,推行燃煤电厂脱硝,开展非电行业脱硝示范,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强化颗粒物污染控制。严控固体废弃物污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到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减少8%-10%,铅排放量减少10%,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85%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0%,市州城市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90%。
50. 严格环境监管
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警系统,全面提高对水体、土壤、大气、噪声、核辐射等环境的检测、监控、预警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防范环境风险,科学划定环境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和行业,加强对居民集中区、河流沿岸及水源地上游重点企业、危险品生产企业等重大环境风险源的动态监测与风险控制。加强环境执法,严格执行排放许可、限期治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项目环境准入控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强化总量控制指标考核,探索实行重点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制度,健全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环保社会约束和监督机制。
第三节 加强生态建设保护
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重塑秀美山川。
51. 构建生态安全屏障
统筹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管理,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能力,维护生物多样性。构建以洞庭湖为中心,以湘资沅澧四水为脉络,以武陵—雪峰、南岭、罗霄—幕阜山脉为自然屏障的“一湖三山四水”生态安全战略格局。加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城镇绿地公园及交通沿线绿地保护和建设,构筑城乡立体生态群落。推行生态补偿,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在森林、湿地、流域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等领域,探索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开展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生态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补偿试点。
52. 促进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
加强山地生态修复,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加大封山育林和植树造林力度,加强对8800万亩生态公益林和4200万亩“四水”流域防护林的建设与管护,实施低效低质林改造,优化森林结构和林种质量。加强水体生态修复,积极推进洞庭湖及“四水”流域水土流失治理,提高整体生态功能,加强东江湖、水府庙等大中型水库重要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加强生态脆弱地区、易灾地区生态修复,实施8000平方公里石漠化治理工程,开展860处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国有老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和地质塌陷区治理,开展柿竹园、黄沙坪、宝山、水口山、花垣等地区重大尾矿库治理。加强本土珍稀动植物保护和管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到201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57%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左右。
加强湘江流域综合治理,统筹沿岸产业布局、旅游开发、城镇发展、水利建设、生态修复和污染治理,实行全流域、全方位、多功能综合整治,近期重点突出重金属污染防治,引导重污染企业集中发展或搬迁退出,加强长株潭绿心保护和沿线景观建设,加强中上游水源涵养和沿江生态林建设。通过10至20年的努力,将湘江打造成为“东方莱茵河”。
第七章 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推动形成主体功能区
按照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要求,推动全省三大区域板块协调发展,加快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经济优势互补、国土空间高效利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区域发展格局。
第一节 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
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着力优化提升环长株潭城市群,加速崛起大湘南,扶持发展大湘西。
53. 促进环长株潭城市群率先发展
充分发挥国家“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大幅提高城市群综合实力。率先建成“两型”产业体系,以先进制造业和先进服务业为重点,积极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带动性的资本密集型和智力密集型产业,打造全国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区域消费中心及具有国际影响的文化创意中心。率先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国际惯例、对接国际标准的政府管理、企业行为和市场运作体制机制,加速吸引和集聚国内外先进要素,积极发展优势产品和服务出口,支持重点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争取设立国家级综合保税区,全面提升经济国际化水平。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大社会建设和城乡统筹力度,加快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与现代社会治理结构,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全覆盖和均等化,率先实现全面小康。到2015年,城市群地区生产总值占全省比重达85%以上,城镇化率达55%。
54. 促进大湘南开放发展
紧紧抓住沿海产业转移和国家支持珠三角、北部湾发展的有利机遇,加快开放开发步伐,着力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实施更加主动的开放战略,加快与粤港澳、北部湾的全方位对接融合,在农产品、能源、原材料、人力资源和旅游等方面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积极推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区域通关模式,全面提升对外开放层次和水平。构筑更加开放的产业体系,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加快建设泛珠三角区域重要的有色金属深加工基地、出口加工基地、制造业基地、能源基地、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和旅游休闲基地,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基地建设。营造更加良好的开放环境,重点布局建设一批重大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立健全银企合作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湘南开发开放的信贷支持力度。力争“十二五”期间,湘南地区经济增长和城乡居民收入等经济指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55. 促进大湘西扶持发展
坚持把扶持湘西大开发放在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优先位置,着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打造绿色发展先行区,促进共同发展。继续把大湘西作为我省扶贫攻坚的主战场,将邵阳整体纳入大湘西开发范围,积极推动武陵山经济协作区建设,落实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民族发展、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增加对湘西地区用于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转移支付,扩大扶贫资金直补规模,加大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民生工程投入,大力扶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支持构建以文化旅游、现代中成药、食品加工、生态农业为主的绿色产业体系,加快怀化省际边贸物流中心建设。进一步创新扶持方式,推进新一轮湘西地区重大项目开发,完善省内区域互助协作机制和社会帮扶机制,加强省直部门、省内发达地区、高校、医院、社会团体等对湘西地区的对口帮扶和定点扶持,积极实施集中连片式扶贫攻坚,引导高寒区居民异地搬迁脱贫。
56. 加大对老少边穷库地区政策支持
进一步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移民库区的扶持力度,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开展多种形式对口支援,继续实施以工代赈,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切实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对老少边穷地区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逐步降低市县两级配套比例。按照新的扶贫标准,扩大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试点范围,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落实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的各项政策,探索设立民族地区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对未纳入湘西开发范围的民族乡比照给予优惠政策。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妥善解决移民后续发展问题,对于家庭困难、符合最低保障条件的非农移民统一纳入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节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
加快主体功能区建设,是统筹协调产业发展、国土开发、城乡建设的重大举措,必须按照人口、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布局的要求,明确开发定位、规范开发秩序、控制开发强度,促进国土空间高效、协调、可持续开发利用。
57. 合理开发利用国土空间
以主体功能区建设为基础平台,科学安排各类建设活动,实施国土空间分类开发。支
持重点开发的城镇化地区增强产业和要素聚集能力,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点和经济增长极。支持农产品主产区严格保护耕地,稳定粮食生产,保障农产品供给。支持重点生态地区加强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支持禁止开发的自然文化保护区实施强制性保护,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保持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的原真性、完整性。到2015年,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效率明显提高,城市空间单位面积生产总值提高50%左右。
58. 实施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
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探索建立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和利益导向机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分类实施激励型和补偿型公共财政政策,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设生态环境修复转移支付。完善产业和投资政策,编制与主体功能相符合的区域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类产业,实行不同的项目占地、耗能、耗水等强制性标准,实施按主体功能区安排与按领域安排相结合的政府投资政策。完善土地政策,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积极探索试行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与吸纳农村人口进城定居相挂钩的土地平衡调剂机制。完善环境政策,针对不同区域实行不同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和产业准入环境政策,积极构建资源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完善人口政策,重点开发区域实施积极的人口迁入政策,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实施积极的人口退出政策,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59. 完善主体功能区推进机制
制定并实行有利于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绩效评价和考核办法。城市化地区,优先考核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水平,综合评价经济增长、吸纳人口、质量效益、产业结构、资源消耗、环境保护以及外来人口公共服务覆盖面等指标。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地区,优先考核农业发展水平,主要评价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业产业化水平、农民收入、环境治理、生态保护情况等指标。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强化对自然文化资源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情况的评价。
建立健全国土空间开发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主体功能区规划在国土空间开发方面的基础性和指导性作用,完善区域规划编制,做好专项规划、重大项目布局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协调。开展市县空间规划试点,落实区域主体功能定位,明确功能区布局。研究制定各类主体功能区开发强度、环境容量等约束性指标并分解落实。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统一协调、更新及时的国土空间动态监测系统,开展主体功能区建设跟踪评估,适时调整完善主体功能区规划。
专栏5:主体功能区发展建设重点
重点开发区域:主要指市州中心城市和开发强度相对较高、工业化城镇化较发达的县市,其他县城城关镇以及点状分布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园区等适宜大规模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区域。重点是按照集中开发与均衡布局相结合的空间开发模式,加强产业和要素集聚能力建设,加大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优先布局重大制造业项目,统筹工业和城镇发展布局,在保障农业和生态空间基础上适度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促进经济集聚与人口集聚同步。
限制开发区域(农产品主产区):主要指耕地面积较多、发展农业生产的条件较好、对全国或全省粮食安全具有较大影响的粮食产能大县,需要限制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农业地区。重点是加强耕地保护,加大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投入,培育集中连片农业主产区,引导农产品加工、流通、储运企业聚集,推动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和现代化。以县城为重点集中在较小区域内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指关系到国家或省内较大范围的生态安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区域。重点是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投入力度,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洪水调蓄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功能,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按照点状开发、面上保护的原则,鼓励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和适宜产业。
禁止开发区域: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各类自然保护区、重点风景区、森林公园、基本农田等区域。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控制各类与主体功能不符的开发活动,减少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加大投入力度,探索建立统一的省级垂直监管体系。
(责任编辑:韩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