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轮候
第六条【受理方式】公共租赁住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
首次轮候的申请起止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由市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市政府网站、市主管部门网站以及本市主要媒体发布通告。
第七条【轮候条件】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所在单位提供住房等具有租金优惠性质的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轮候到位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停发其租房货币补贴;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
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特定住房困难群体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优先轮候】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和居住时间限制:
(一)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第九条【申请主体】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且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一)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成年子女;
(三)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父母。
第十条【个人申请】年满18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责任编辑:吴肖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