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有关规定,我市将依法建立保障性住房轮候制度。为此,我局成立了专门的课题组,在借鉴广州、香港等相关城市保障性住房轮候和配租经验、分析我市保障性住房实施问题的基础上,同步起草了《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和《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两部规范性文件草案,其中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为重点进行了多次会议讨论和反复修改完善,现已正式发布实施。为确保我市保障性住房轮候制度的整体统一,我们对《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也同步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形成此征求意见稿。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为主线,参照《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的体例及管理模式,开展顶层设计。《办法》设总则、轮候、配租和附则等4章,共43条。
(一)关于轮候条件
《办法》规定,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所在单位提供住房等具有租金优惠性质的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轮候到位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停发其租房货币补贴;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5)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
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特定住房困难群体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作适当调整。
(责任编辑:吴肖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