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非户籍人才及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
本办法在解决户籍住房困难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的同时,对于非户籍人才及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问题,也在本办法附则中作了明确规定。对于非户籍人才住房困难家庭,主要通过人才安居工程的相关渠道予以解决,其他非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因考虑其流动性较大等特点,主要通过产业配套住房予以解决。
四、《办法》的特点
一是突出诚信申报。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现场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轮候申请材料的市或区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即予以受理。
二是体现人文关怀。对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在轮候和配租两个环节予以政策倾斜:在轮候环节,可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和居住时间限制;在配租环节,可以确定一定比例的房源指标,向上述人员定向配租。对失独家庭,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死亡前的家庭人口数确定配租建筑面积。此外,申请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家庭人口数发生变化并符合配租较大建筑面积标准的,也可以申请轮候调换较大建筑面积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是坚持人才优先。在轮候申请环节对户籍人才的社会保险缴纳时间限制,由三年降低为一年;在配租环节,规定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一定比例的房源,定向配租给市或区政府认定需要重点扶持的重点企事业单位。
四是强调服务便民。申请人可以在家轻点鼠标登录市住建局及售房中心网站按要求在线填写《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也可以在市、区住建部门指定地点领取《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或者登录市住建局网站下载后按要求填写,并在备齐相关材料后提出轮候申请。
(责任编辑:吴肖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