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日常配租】因承租人退房等原因出现空置房源的,配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排序靠前的在册轮候人实施配租,配租结果应当在市、区主管部门网站公示15日。
第三十九条【情况变更】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因迁出本市、另行购买自有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主动申请退租。
第四十条【期满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需要续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申请续租。续租信息在主管部门网站予以公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文本制订】《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诚信申报声明书、认租协议书、租赁合同等相关示范文本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四十二条 【非户籍住房困难】非户籍人才及其他非户籍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适用人才安居及产业配套住房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生效期限】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吴肖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