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申请材料】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共同申请人不具有本市户籍的,需另行提交签发日至提出申请之日满一年的本市有效居住证;
(三)已婚(包括离异、丧偶)及未婚但生育的,提供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收养过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男性22周岁以上、女性20周岁以上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五)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高级和中初级人才,提供学历、学位、职称认证文件、所在单位工作证明,属高层次专业人才,提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文件;
(六)属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
(七)已在本市就业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未享受优惠住房待遇的证明材料;
(八)属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员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九)属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现场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按要求在线填写《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也可以在市、区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领取《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或者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下载后按要求填写,并备齐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轮候申请。
申请人可以按照就近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提出轮候申请并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受理】接受轮候申请材料的市或者区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原因及应当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第十四条【轮候排序】首次轮候时,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申请人轮候基准时间的先后,为受理的申请人排序。
首次轮候截止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日常轮候,申请人轮候顺序依受理回执号的先后确定,依序排在首次轮候末位申请人之后。
第十五条【排序规则】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以下简称入户时间)为其轮候基准时间,但其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不含补缴,以下简称社保时间)在其入户时间之前(不含同年同月)的,以其社保时间为轮候基准时间。
申请人加入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未满18周岁的,统一以其年满18周岁当日为入户时间或者社保时间。
首次轮候排序的具体方法是:
(一)按照申请人轮候基准时间的先后排序;
(二)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轮候基准时间同为入户时间且相同的,先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者排序靠前;同为社保时间且相同的,先入本市户籍者排序靠前;
(三)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轮候基准时间分别为入户时间和社保时间且同年同月的,先入本市户籍者排序靠前;
(四)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入户时间相同且社保时间也相同的,由市主管部门在公证机构监督下,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轮候排序。
(责任编辑:吴肖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