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方案内容】配租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基本信息,如项目位置、户型面积、租金价格、租赁期限、交付时间等;
(二)配租范围及具体条件;
(三)认租申请起止时间、申请和受理方式、地点;
(四)确定入围名单的方式;
(五)选房组织方式;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配租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面向全市范围在册轮候人配租。但区政府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面向本区在册轮候人配租;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含城市更新配建但政府未予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面向本企业在册轮候人配租。
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缩小配租范围的,配租单位应当在配租方案予以特别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配租面积】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单身居民、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35平方米左右;
(二)两至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50平方米左右;
(三)三至四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左右;
(四)四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左右。
家庭人口数按照申请人与具有本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的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在册轮候人可以自愿认租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住房,但视为其已按标准予以住房保障。
属失独家庭的,可以按照其独生子女死亡前的家庭人口数确定配租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公布方案】经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应当在市、区主管部门网站以及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发布。
第二十六条【认租申请】符合配租范围及具体条件并愿意认租的在册轮候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配租单位提出书面认租申请,其相关轮候排序信息以配租方案公布当天轮候册的记载为准。
第二十七条【确定入围】配租单位应当根据认租申请人数量、本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及轮候排序等情况,按照大于房源数量一定比例的原则确定入围户数,轮候排序在先的认租申请人依次入围形成入围名单。
第二十八条【定向配租】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一定比例的房源,定向配租给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的在册轮候人,或者市或区政府认为需要重点扶持的重点企事业单位。
(责任编辑:吴肖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