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租房轮候与配租办法公开征求意见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深圳市公租房轮候与配租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3年02月06日 18:18   来源:深圳新闻网   

  第十六条【轮候册】市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轮候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载入轮候册,并通过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首次轮候受理截止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以登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平台查询轮候顺序。

  申请日常轮候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登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平台查询轮候顺序。

  申请人使用网络自助查询有困难的,可以向市、区主管部门申请查询其轮候顺序及相关信息。

  符合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下统称在册轮候人。

  第十七条【轮候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人口计生、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在册轮候人的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低保低收入认定、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身份属别、残疾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取消申请人的轮候资格,并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在轮候期间,在册轮候人的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低保低收入认定、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身份属别、残疾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市主管部门办理轮候信息变更手续。经核查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变更相关信息后仍以原轮候次序继续轮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取消申请人的轮候资格。

  未按照上款规定及时变更轮候信息的,视为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配租

  第十九条【配租计划】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项目位置、在册轮候人分布区域及数量等情况,制定并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年度配租计划。

  第二十条【配租单位】市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配租。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区主管部门、企业具体实施。

  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筹集,以及城市更新配建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配租。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企业或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企业投资建设(含城市更新配建但政府未予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该单位组织实施配租。

  第二十一条【配租方案】公共租赁住房具备配租条件的,配租单位应当及时拟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配租方案应当报市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编辑:吴肖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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