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集中选房】配租单位应当根据可供房源数量、户型面积和入围户数等,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组织选房:
(一)依次自主选房。即入围名单内的认租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依次参加选房,按照配租建筑面积标准,选择其中一套住房;
(二)依次抽签选房。即入围名单内的认租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依次参加抽签,按照配租建筑面积标准,在一次抽取出来的若干房源中选择一套住房;
(三)计算机自动编配选房。即入围名单内的认租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由配租单位按照配租建筑面积标准,通过计算机自动编配公共租赁住房房号;
(四)其他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经市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选房方式。
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对选房过程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选房认租】选定住房后,认租申请人应当向配租单位当场交付认租定金、签订认租协议书,并书面承诺如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认租条件的,配租单位有权解除认租协议,并不予退还认租定金。
选房过程中,认租申请人排序到位选房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当场交付认租定金并签订认租协议书的,按放弃本次选房处理,由入围名单内排位在后的其他认租申请人依次递补。
第三十一条【结果公示】选房结果应当在市、区主管部门网站公示15日。市、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已经缴纳认租定金、签订认租协议书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罚并作不良行为记录、公示。配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与认租人签订的认租协议书,并不予退还认租定金。
第三十二条【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认租人应当在配租单位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期不超过三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缴纳三个月租金作为保证金,已交付的认租定金抵扣首期租金或租赁合同保证金,逾期不签订租赁合同或缴纳保证金的,视为弃租。
第三十三条【弃租处理】认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轮候排序作废,仍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日常轮候规则再次提出轮候申请:
(一)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放弃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
(二)签订认租协议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达到两次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毁约的。
第三十四条【剩余房源】入围名单内的全部认租申请人经递补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依序面向其他在册轮候人配租。
第三十五条【轮候调换】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家庭人口数发生变化,符合配租较大建筑面积标准的,可以申请轮候调换较大建筑面积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轮候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重新排序轮候,并在签订新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认租协议前,办理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退租手续,并在新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入住条件一个月内退出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一户一套】每一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因结婚等原因而拥有两套及以上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原配租单位申请退出多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信息备案】区主管部门、企业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租期、租金等信息报送市主管部门备案。
市主管部门应当将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租期、租金等信息纳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责任编辑:吴肖叶)